(2016)内062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邬飞申请执行王文清借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飞,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邬飞,男,汉族,41岁。被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4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清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清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清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