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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郭俊生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生,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175号原告郭俊生,男,193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君哲,山西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铭明,山西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小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景峰,绛县古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伟,绛县么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生生与被告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俊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理由是为原告闫秀娥代办起诉手续的受托人杨志伟并没有告知原告起诉书的内容,原告对起诉不知情,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生撤回对被告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冬云审 判 员  苏文平代理审判员  李博琪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宁怡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