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县中学(开县初级中学)与陈艳华、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县中学,陈艳华,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657号原告重庆市开县中学(开县初级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开州大道(西)138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8225-9。法定代表人许少宛,校长。委托代理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陈艳华,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第三人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开州大道西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572-4。法定代表人陈远明。委托代理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开县中学与被告陈艳华、第三人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开县中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县中学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县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县中学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人民陪审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