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济宁市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99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补充收集相关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