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贺与谢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贺,谢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269号原告:周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士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贺与被告谢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谢瑜在濉溪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9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周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谢瑜的到期债权290000元,扣留期限至本院通知解除扣留为止;二、查封担保人周真名下的车牌号为皖F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担保人淮北能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F的奥德赛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