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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叶毅忠叶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毅忠叶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3刑初16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毅忠叶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毅忠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月26日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毅忠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毅忠叶某于2015年9月16日19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人民三路附近一路边,将40小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335元的价格销售给杨康杨某(其中有15元是快递费),并将卖给杨康杨某的40小袋中的12小袋作为回扣。二人交易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涉案的40小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口服溶液进行鉴定,结果为按假药论处。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叶毅忠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毅忠叶某对起诉书及变更起诉决定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毅忠叶某于2015年9月16日19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人民三路附近一路边,将40小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335元的价格销售给杨康杨某(其中有15元是快递费),并将卖给杨康杨某的40小袋中的12小袋作为回扣。二人交易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涉案的40小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口服溶液进行鉴定,结果为按假药论处。经法庭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公安综合查询系统的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人梁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查询资料;QQ聊天记录截图;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叶毅忠叶某的供述等。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毅忠叶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经批准而销售进口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叶毅忠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叶毅忠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毅忠叶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缴获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0小袋,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雄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人民陪审员  叶稳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