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彭自如与曾庆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自如,曾庆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自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辉。上诉人彭自如因与被上诉人曾庆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10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建筑物所在地虽在湘潭县,但合同签订地在湘潭市岳塘区,且上诉人口头告知发生争议向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依法应向湘潭仲裁委仲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湘潭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湘潭县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条款对管辖约定不明确,属无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代理审判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