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浦江县盛昌有限公司染整分公司与浦江县贝婴房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盛昌有限公司染整分公司,浦江县贝婴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143号原告:浦江县盛昌有限公司染整分公司,住所所:浦江县黄宅镇中山工业园区。负责人:黄献甫。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贝婴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宏业大道697号。法定代表人:杨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盛昌有限公司染整分公司与被告浦江县贝婴房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儒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