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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夏某某、夏某甲、夏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夏某某,夏某甲,夏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97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夏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夏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夏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夏某甲、夏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0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夏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的父亲夏某丙的银行存款,原告孙某某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西苑小区X号楼XXX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繁昌房字第01XXXX号、80XX**号)的房产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孙某某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繁阳镇西苑小区X号楼XXX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繁昌房字第01XXXX号、80XX**号)的房产。二、在人民币10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夏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的父亲夏某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是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