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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兴虎诉李庆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虎,李庆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482号原告马兴虎,男,生于1954年3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李庆忠,男,生于1959年5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虎诉被告李庆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兴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马兴虎负担。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