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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健雄与开平市林业局、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雄,开平市林业局,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年修订):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27号原告:黄健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5212。委托代理人:何卫冬,系广东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负责人:吴平行,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炳根。委托代理人:杨志勇,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陈军,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秋帆,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健雄诉被告开平市林业局、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林业行政受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健雄的委托代理人何卫冬、开平市林业局的负责人吴平行及委托代理人杨志勇、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的负责人陈军及委托代理人梁秋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健雄诉称:黄健雄系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草坑村村长,黄健雄就该村与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的林权争议于2015年5月18日向开平市林业局申请调解处理,开平市林业局于2015年6月3日作出暂不予受理通知书。其后黄健雄于2015年7月9日向江门市林业局和园林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5年8月1日作出了维持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开平市林业局作出的暂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争议林地位于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草坑经济合作社的“黄茅咀”北面山,自新中国成立后就属于黄健雄所在村生活和耕作区域,亦符合其后实施的农村承包经营模式的土地政策,黄健雄依法对涉案林地享有所有权。但开平市林业局在确认土地权属问题时没有告知作为争议一方的黄健雄,也没有实地进行调查了解,听取各方意见,亦未了解该涉案山地历史和自然条件,也未参考相关定界划线确权原则。据此认定涉案山地存在争议也缺乏合法性,黄健雄亦提供了田亩册证实所诉事实,为维护黄健雄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开平市林业局作出的《暂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作出的江林业园林复(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开平市林业局作出受理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开平市林业局及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承担。开平市林业局辩称:根据黄健雄提供的申请林权调处资料中争议范围红线图,在林权证系统查询,申请调处山林地已确权,并核发林权证。证号:开林证字(2005)第83500009号,宗地号为04407831501JDS018和开林证字(2005)第83500008号,宗地号为04407831501JDS004的林权证范围内,所有权人为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而黄健雄提供的林权调处证据为田亩册,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田亩册不能作为山林调处依据证据。黄健雄被告知争议地已被确权并取得林权证,不存在权属争议,黄健雄提出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明显不当。如黄健雄认为该林权证的颁发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对该林权证的颁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开平市林业局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暂不予受理。此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农村土地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然而黄健雄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内容涉及处分村集体的权益,且其并未证明其是否就起诉一事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并获得授权,因此在本案中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开平市林业局作出暂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黄健雄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辩称: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作为复议机关,在黄健雄与开平市林业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复议程序合法,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亦在法定时间内受理黄健雄与开平市林业局行政复议一案。具体来说,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在2015年7月9日收到黄健雄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黄健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在法定时间内将黄健雄的行政复议申请副本送达开平市林业局,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分别听取了黄健雄和开平市林业局的意见后,综合全案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法规部门对开平市林业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经负责人批示,作出了维持的决定,此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黄健雄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2015年7月31日和2015年7月30日分别送达黄健雄和开平市林业局,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针对开平市林业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实体上,黄健雄提出的“黄茅咀”北面山属于开平市林业局已经确权的林地范围,林地所有权人为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具体见开林证(2005)第83500009号、开林证(2005)第83500008号《林权证》,颁发时间均为2005年4月16日,黄健雄提出的“黄茅咀”北面山已经办理确权登记,而其也没有提出更进一步的争议调处具体事实依据,故开平市林业局不予受理黄健雄争议调处申请,这并无不妥。退一步说,如果黄健雄认为开平市林业局向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林权证。即使存在林权争议,黄健雄也不是林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林权争议调处的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所涉林地排除国有的情况下,可以肯定该林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黄健雄作为个人,其当然不能成为涉案林地的所有者,不能就所涉林地主张任何权利,其不是林地直接利害关系人。即使黄健雄是草坑村的村长,其也不能未经村民小组决定,以个人名义对外就涉案林地提出争议调处,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黄健雄不是涉案林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提出争议调处的主体不适格。程序上,开平市林业局在收到黄健雄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黄健雄,这符合法律规定,其程序合法。综上,开平市林业局不予受理黄健雄的调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而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复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健雄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开平市林业局向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草坑村作出《暂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该村申请争议红线范围内于2005年已确权给联庆村委会并核发山林权证,其提交证据不够充分,没有具体的事实依据,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予受理。黄健雄对前述《暂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2015年7月9日向江门市林业局和园林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江林业园林复(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涉案暂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涉案《暂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查明:黄健于2015年5月18日向开平市林业局提交的《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盖有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草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本院认为,本案系林业行政受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同时,《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由此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该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前提条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的职责。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本案中,黄健雄起诉认为开平市林业局向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草坑村作出的涉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林地权属争议的《暂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应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决定。但黄健雄以公民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并无提供前述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决定并对其授权委托的证据。同时,涉案《暂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相对人为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草坑村,本案无证据显示黄健雄享有涉案林地的使用权,亦无证据显示其与该《暂不予受理通知书》具有法律上的其他利害关系或该《暂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更无证据显示黄健雄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等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据此,黄健雄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健雄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黄健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