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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郭占军与徐春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军,徐春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031号原告郭占军,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郭瑞(原告之子),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徐春玲,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军与被告徐春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占军撤回对被告徐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军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尤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