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闫某与史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史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75号原告闫某,男,1994年9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丽丽,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女,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闫某诉被告史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牛 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沁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