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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阮班超与陈世全劳务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班超,陈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5号申请执行人阮班超。被执行人陈世全。阮班超与陈世全劳务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世全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注册股权登记,无房产。另调查被执行人的弟弟及所在村支书,证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不务正业,常年在外打工。于2015年阴历7月10日他父亲去世回过家,之后再无联系。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中查明财产情况后,表示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穷尽了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后,仍未查获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对未受偿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祝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