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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解建民与徐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建民,徐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第387-4号申请执行人解建民,男,1971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烧锅营子村十三组。被执行人徐世民,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烧锅营子村十四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5092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世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站前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世民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站前分理处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