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916号原告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徐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