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龚昌满与胡子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昌满,胡子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58号原告:龚昌满,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式军,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子来,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龚昌满诉被告胡子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陶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