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董昌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090号罪犯董昌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沛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昌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9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昌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董昌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董昌华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昌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昌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