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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伍俊与万范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俊,万范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伍俊,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万范琴,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关于原告伍俊诉被告万范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办理将上海市中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伍俊(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所有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茅洪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