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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与梁吉东、石海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梁吉东,石海秋,梁晓东,梁营,梁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876号原告: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法定代表人:程洪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吉东。被告:石海秋。被告:梁晓东。被告:梁营。被告:梁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吉东、石海秋、梁晓东、梁营、梁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吉东、石海秋、梁晓东、梁营、梁卫银行存款14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梁吉东、石海秋、梁晓东、梁营、梁卫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张瑛玲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2103,建筑面积170.69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京沈农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瑛玲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2103,建筑面积170.69平方米的房产产籍(卷号:6-2-0048783);二、冻结被告梁吉东、石海秋、梁晓东、梁营、梁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被告梁吉东、石海秋、梁晓东、梁营、梁卫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