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振海诉被告胡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振海,胡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雷振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长根,男,汉族,系原告父亲。被告:胡学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振海诉被告胡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振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雷振海负担。审 判 长 汪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淑云人民陪审员 万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