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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杜岐月与马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岐月,马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31号原告杜岐月,女,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周鹏,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山,男,生于1989年9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杜岐月与被告马山提供义务帮工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岐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延中审判员  吴丰成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