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杜岐月与马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岐月,马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31号原告杜岐月,女,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周鹏,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山,男,生于1989年9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杜岐月与被告马山提供义务帮工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岐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延中审判员 吴丰成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