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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鹏与被执行人李红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李红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被执行人李红年,男。申请执行人高鹏与被执行人李红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年归还借款59万元及利息,并诉讼费97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红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红年表示因生意亏损、经济困难为由无力偿还借款而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发现其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2000元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该笔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该款申请人高鹏已领取。由于该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剩余借款58.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9700元申请执行人高鹏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红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另案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2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