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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826民初1051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