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应明、张永琴、刘波、余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应明,张永琴,刘波,余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807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公司员工。被告刘应明,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张永琴,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波,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余丽,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应明、张永琴、刘波、余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