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明江与徐维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江,徐维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068号原告赵明江。委托代理人赵莹。被告徐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江与被告徐维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江撤回对被告徐维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