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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兆霞与张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霞,张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849号原告李兆霞,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正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沭阳县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霞诉被告张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兆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霞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王浴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