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加祥、孙雨慧、孙雨萌、孙蕊、孙宏宇、纪朝夫与卢玉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加祥,孙雨慧,孙雨萌,孙蕊,孙宏宇,纪朝夫,豆兰英,卢玉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184号原告孙加祥,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孙雨慧,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孙雨萌,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孙蕊,女,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孙宏宇,男,199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纪朝夫,男,194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豆兰英,女,1944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卢玉礼,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与长征路交叉口向北500米。组织机构代码:77087396-7。代表人郭业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加祥、孙雨慧、孙雨萌、孙蕊、孙宏宇、纪朝夫诉被告卢玉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加祥、孙雨慧、孙雨萌、孙蕊、孙宏宇、纪朝夫经本院催交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张宇翔人民陪审员 方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