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蔡冬梅与戚德敬、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德敬,蔡冬梅,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德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冬梅。原审被告张玲。上诉人戚德敬因与被上诉人蔡冬梅、原审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定于2016年4月5日09时30分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按照上诉人戚德敬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法院专递多次投递未找到上诉人,且电话联系,手机处于停机状态。后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蔡冬梅到庭表示认可原审判决。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戚德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戚德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安国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