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0109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郑祥碧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碧,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渝01**行初92号原告郑祥碧,女,汉族,1959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12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77-1。法定代表人赵娅,主任。委托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574-5。法定代表人欧阳俊,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斐慧,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建,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亢祖琴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亢祖琴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亢祖琴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祖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亢祖琴负担。审 判 长 何庆胜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辛 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