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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蔡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3民初261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严某,农民。原告蔡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万兴桂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到港南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经过充分了解,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投,被告不但不关心原告的生活,还经常向原告伸手要钱开销,为生活上的琐事常常产生矛盾,因此无法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考虑到实际情况,至今没有按照农村习俗过门。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均不同意。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5年2月4日向港南区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互不联系,感情不但没有得到良好的改善,反而双方的关系更加恶化。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蔡某向法庭提供的书面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2015)南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15)南民初字第346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严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第1、2、3项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份经别人介绍认识,当时原、被告双方均属于再婚,双方认识一个多月之后便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来双方一起到贵港市务工并租房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从2014年10月分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有子女,原告与其前夫生育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现均跟随其前夫共同生活,被告与其前妻生育有一个儿子,现跟随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2月4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判决。之后双方仍然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来往,继续分开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6年2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调解不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后仅仅一个多月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比较差,婚后虽然一起到贵港市务工并租房共同生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在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均未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加强沟通,化解矛盾,而是继续分开生活,互不联系,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严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蔡某已预交),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 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兴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