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与朱丹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朱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5-2号。负责人黄龙祥,主任。委托代理人俞伟成,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宁辉,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丹,女,1981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朱丹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69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朱丹在一审中起诉称:2015年朱丹获知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富春医苑”杂志,该杂志涉及无痛人流、腋臭等医疗商业宣传,侵害了朱丹的名誉权,给朱丹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现朱丹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本案受理费。一审法院向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送达起诉状后,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朱丹在起诉时没有明确侵权行为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朱丹住所地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至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名誉权案件中,受侵权公民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朱丹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不服一审裁定,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朱丹对于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丹因其照片被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擅自使用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朱丹的住所地系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因朱丹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关于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杭州富阳富春综合门诊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 霈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