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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字第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甲、邢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字第169号之一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冰。被告:邢某甲,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邢某乙,男,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邢某丙,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张某与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之一在外打工送达困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靖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