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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戴某与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428号原告戴某,男,1978年11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句容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喊某,女,1988年2月生,傣族,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喊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喊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