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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春武与李春南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武,李春南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终2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春武。委托代理人刘爱军,桂林市诚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春南,农民。委托代理人文文,广西卓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开屏,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武因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国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国登和审判员唐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文静担任记录。上诉人李春武及委托代理人刘爱军,被上诉人李春南及委托代理人文文、朱开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二审诉讼期间,本院与一审法院到现场进行勘查后,考虑到双方的现实情况,为上诉人李春武开辟了一条从被上诉人李春南房屋东边混泥土村道经由李有申、李少平、李东福三户责任田旁属集体土地的共用田埂至被上诉人李春南共用石基田埂到达上诉人李春武责任田的道路(道路现场照片已附卷),作为上诉人李春武及其他村民通行至田间耕作的新道路,被上诉人李春南已经没有必要拆除所砌院墙及石基墙。为此,上诉人李春武以有新道路可以通行至其田间耕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确定了上诉人李春武及其他村民通行的新道路之后,化解了双方相邻通行的矛盾,圆满解决了相邻通行权的纠纷。上诉人李春武以有新道路通行,构建和谐社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上诉人李春武预交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春武25元),由上诉人李春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国良审判员  唐国登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