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6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25号之三原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西工业园区三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建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盛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3元减半收取3632元,保全申请费2508元,共计6140元由原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梓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