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1754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薛忠利,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杰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忠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同年十月生育一女孩。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不顾家庭,2015年9月18日原告因病住院手续治疗,被告不管不问,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1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15日生育女孩孙宝平。原告称,因其患病住院治疗,被告对其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6年3月24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查档证明,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夫妻是完全能够和好的。现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证据不足,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杰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