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星辉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丁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辉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丁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2193号原告:浙江星辉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河山大街99。代表人:杨万学。委托代理人:戴海荣,公司员工。被告:丁惠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辉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滕忠元代理审判员 陈庆丰人民陪审员 金 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