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129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居民。原告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