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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2802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