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炀意、罗青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炀意,罗青,余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6刑初30号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炀意,外号光头。2013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被告人罗青,2004年7月1日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6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黄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余某,曾用名余焰鑫,外号大吧。2009年11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炀意、罗青、余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炀意、罗青、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晚,被告人罗青在蕲春宾馆凯旋门KTV包房8801内与受害人丁某发生口角,罗青打电话告诉被告人余某其被别人打,要求余某叫几个伢过去帮其出头,余某遂打电话被告人陈炀意,让陈炀意过去看看,后陈炀意带几个人前往蕲春宾馆与罗青会面,在被告人罗青带领下对丁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程某甲、胡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青、余某、陈炀意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辩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青、陈炀意无视社会公德,逞强斗狠,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受害人,被告余某明知他人意欲逞强斗狠而帮其邀约同伙,后致被害人丁某被其所邀约的陈炀意等人殴打致轻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青、陈炀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炀意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罗青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案发后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余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案发后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晚,被告人罗青在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宾馆凯旋门KTV8801包房内与受害人丁焱其发生口角,罗青���电话告诉被告人余某其被他人打了,要求余某叫几个伢过去帮其出头,余某遂打电话被告人陈炀意,让陈过去看看,帮罗青撑场面,后陈炀意带几个人(身份未查实)前往蕲春宾馆与罗青会面,在被告人罗青的带领下对丁某进行殴打。被害人伤情经蕲春铭鉴法医司法所鉴定:右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断端明显错位,成角畸形。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罗青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余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1)谅解书两份。证明被害人因罗青赔偿6万元对罗青表示谅解;被害人因余某主动认错并承担医疗费,对余某表示谅解。(2)抓获经过三份。证实被告人罗青、余某、陈炀意系抓获归案。(3)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蕲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份和释放证明两份。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附民判决书一份。证实罗青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判刑二年、罗青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6月28日被判刑四年,2010年8月1日刑满释放。余某因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判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陈炀意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二、证人程某乙、胡某甲、伊某、陈某、胡某乙均证实:2015年1月3日晚10点钟左右,我们都在包房内唱歌,丁某叫罗青把音乐暂停,罗青未理会,丁某上去和罗青争吵了起来,我们就把双方拉开,罗青起身离开了;大约过了一二十分钟,突然冲进一伙人,罗青也在其中,上来就打人,有几个人专门打丁某,打了几分钟后就跑了,丁某已昏迷,送到医院,医生说丁右脚粉碎性骨折,腰椎也有损伤。三、被告人陈炀意供述:2015年1月初一个晚上,余某打电话对我说罗青那边有点事,你过去看看。我打电话给罗青,罗青叫我带几个伢到蕲春宾馆来,我就带三个人到宾馆,罗青说在包房里和别人发生冲突,别人在他头上发抛,叫我们过去吓唬一下那个人,一进门,罗青开始打一个男的,带来的三个伢儿也上去帮罗青打那个男的。被告人罗青供述,2015年1月3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胡某甲等四个人在蕲春宾馆KTV包房唱歌,丁某到我包房来了,走到我旁边叫我站起来,我没理他。他就踢了我一脚,我骂了他一句,胡某甲起身将丁拉住,让我先出去,我当时就给余某打电话,说我在蕲春宾馆被人打了,你叫几个伢过来��过了十来分钟,有三个伢坐车过来了,我带他们去了KTV,我先上去朝丁某身上踢了几脚,然后我跑掉了。被告人余某供述,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我在黄石接到罗青的电话,叫带几个伢到蕲春宾馆去。我当时就给“光头”打了个电话,叫他去看下,和罗青联系,去帮他撑下门面,免得罗青一个人在那里吃亏。四、被害人丁某陈述:2015年1月3日晚,我和几个朋友在蕲春宾馆三楼包房内唱歌,我和胡某甲讲话时,因声音很大,我就叫坐在点歌台边的罗青将声音暂停,不知为什么罗青冲过来要打我,被胡某甲拉住,罗青就起来了,我追出去向他解释他还是走了,大约过半小时左右,罗青带一伙人冲进包间,上来就打我,在我大腿上踩,其它几个人将我抓住不让我动,之后我被送到医院,右腿粉碎性骨折,腰椎也受了伤。五、鉴定意见。蕲春铭鉴法医司法所出具的蕲铭鉴字(2015)008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丁某右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断端明显错位,成角畸形,周围软组织肿胀。六、辩认笔录罗青辩认出涉案犯罪嫌疑人余某。余某辩认出涉案犯罪嫌疑人陈炀意。罗青辩认出涉案犯罪嫌疑人陈炀意。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青、陈炀意无视社会公德、逞强斗狠,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受害人;被告余某明知他人意欲逞强斗狠而帮其邀约同伙,后致被害人丁某被其所邀约的陈炀意等人殴打致轻伤,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青、陈炀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青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余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炀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罗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详见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详见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国蔷审 判 员 甘建国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