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许云峰与陈建军、陈金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峰,陈建军,陈金楼,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许云峰。委托代理人常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军。被执行人陈金楼。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该××董事长。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健,江苏××航务××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许云峰与被执行人陈建军、陈金楼、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南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陈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许云峰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二、被执行人陈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许云峰实现债权费用115400元;三、被执行人陈金楼、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建军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执行人陈建军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故被执行人陈建军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借款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2015)都商破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其已受理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南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龙庚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