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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庆国与高峰、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国,高峰,牛红梅,赵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34-3号原告刘庆国,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高峰,男,1971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被告牛红梅,女,44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高峰之妻。被告赵连军,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国与被告赵连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告名下相应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连军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