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匡某犯滥伐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3刑初19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某。2002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因枝江市董市镇桂花村需要扩建乡村公路路基,该村村书记邬某要求被告人匡某立即将位于董市镇桂花村二组的乡村公路路边杨树砍伐,匡某电话告知共同所有人闫某,闫某同意砍伐后,同年5月9日至12日,匡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部分林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为杨树,共167株,计活立木蓄积21.027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有如下证据: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详细信息》《桂花道路两侧植树租赁承包合同书》、枝江市董市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邬某、雷某、胡某、闫某证言;3、被告人匡某的供述和辩解;4、枝江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匡某、闫某砍伐杨树蓄积量的鉴定意见书》;5、枝江市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匡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审 判 员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