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晓燕与江晓超、江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燕,江晓超,江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燕,女,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春城、吴晓佳,均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晓超,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江晓东,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周晓燕与江晓超、江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协议,江晓超、江晓东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连带赔偿周晓燕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8639.46元,连带负担案件诉讼费135元。期届,江晓超、江晓东没有依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晓超、江晓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周晓燕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8639.46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35元,执行费185元。期届,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对两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生人民陪审员 温勇群人民陪审员 林桂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金洽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