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4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巍、沈阳市铁西区鑫鑫海汽车修理部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巍,沈阳市铁西区鑫鑫海汽车修理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巍,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鑫海汽车修理部,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李志鹏。上诉人李巍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鑫鑫海汽车修理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巍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伟审判员 张 维 佳审判员 刘 春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婉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