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恢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小林与杨逢芹、王庆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林,杨逢芹、王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恢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林。被执行人:杨逢芹、王庆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逢芹银行存款6万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树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