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立金与曹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金,曹敬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405号原告张立金,农民。被告曹敬超。原告张立金诉被告曹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张立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