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良,王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良,地址农安县合隆镇。被执行人王树江,地址农安县合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461号,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金良、王树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金良、王树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金良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合隆镇街内房权证号:第0074**号(面积284.1平方米)、第011118353号(面积284.4平方米)楼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昊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