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悦与郏正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郏正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458号原告张悦。被告郏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诉被告郏正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原告张悦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